南靖一男子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予以逮捕
发布时间:2019-07-17 00:37

2019年7月11日,涉嫌非法经营罪的犯罪嫌疑人张某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8年1月29日,南靖县公安局南坑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非法经营烟草。派出所民警积极践行新时代“漳州110”四警四化警务新机制,经研判分析,精细布警,在南靖县山城镇三卞村某居民住宅处抓获犯罪嫌疑人张某,当场在张某家中查扣卷烟共377条,经南靖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查获的卷烟价值为31万元。

经查,犯罪嫌疑人张某在未取得烟草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从2017年5月份开始低价从外地和本地烟草零售店收购卷烟销往漳州和本地烟草零售店,从中赚取差价。张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五条规定: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烟草制品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法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